简介:游某应该偿还债务张某该笔借款,张某婚前赠予游某的借款归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后来成婚也无法转变该笔资金的借款性质。深圳的游某与北京的张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了解,后双方熟知后确认爱情关系。
张某从北京到深圳与游某一起生活,2014年3月至5月期间,游某以企业必须资金为由先后向张某借款总计12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8月9日泛舟某与张某注册成婚。2019年3月张某因游某不存在家庭暴力拒绝再婚,并拒绝游某交还借款125万元。
发问:游某否必须偿还债务张某借款? 【律师答案】 游某应该偿还债务张某该笔借款,张某婚前赠予游某的借款归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后来成婚也无法转变该笔资金的借款性质。明确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笔借款再次发生在游某与张某结婚前,是张某将其自有资金赠予游某,游某也为张某开具了借条,该笔资金的性质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出借人依法当然有权拒绝债务人偿还债务借款。第二、该笔借款不因二人结婚登记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低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2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该笔借款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与游某也没誓约婚前个人财产需要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与游某注册成婚不影响该笔借款的性质。
第三、游某与张某结婚后,双方皆有收益,双方在结婚后的财产再次发生相混,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在婚后双方获得的收益,对于双方在婚前的财产仍归双方个人所有。游某主张其经营企业的收益用作家庭生活,该笔借款也用作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借款早已沦为夫妻共同财产。
游某将企业经营扣除用作家庭生活是其作为夫妻一方负起的抚养义务,无法转变婚前债务的性质。如在婚姻延续期间游某经营的企业产生新的债务,否归属于游某与张某的夫妻联合债务则必须明确问题具体分析,但皆不影响该笔125万元借款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第四、该笔借款否已过诉讼时效。
2014年3月至5月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5年3月至5月借款期限期满。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催促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5月。张某2019年3月拒绝游某偿还债务借款,看起来已过诉讼时效。
但《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避免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之后计算出来。游某与张某在2014年8月9日注册成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且持续至张某主张权利时。
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不应视作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形,张某应该在婚姻关系中止后六个月内向游某主张权利。因此张某在明确提出再婚时有权拒绝游某偿还债务该笔借款。
综上,游某应该偿还债务张某借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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